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招待费管理办法
2025-01-20

为规范海淀教育基金会各类费用支出,切实做到厉行勤俭节约,提高费用使用效益,加强费用管理,明确招待费标准和报销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有招待费用支出,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严格按照标准控制费用的支出。

第二条 招待费是指因工作需要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餐费、交通费、住宿费、参观费、纪念品等费用。

第三条 招待费用实行事先申请,事中控制,事后报销。发生招待费前应由具体业务承办接待部门先填写“招待费申请表”,注明接待原因、被接待对象及职务、接待地点等内容,并根据招待对象进行费用预算,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招待用餐原则要求在基金会食堂用工作餐。如因时间、地点等原因不便在食堂就餐,应按工作餐标准安排,原则上每人次控制在100 元以内标准。

第五条 外单位来基金会检查指导工作或交流考察等因实际需要安排住宿,原则上按标准间每人次控制在300元以内标准。

第六条 单次购买招待用鲜花、绿植、水果、饮料等,原则上每项不能超过300元标准 。

第七条 如因工作需要,对业务合作单位赠送纪念品,需填写“招待费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同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纪念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次200元标准。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紧急发生需要业务招待时,如不方便先填写“招待费申请表”,可向秘书长口头请示后执行,在三个工作日内补签“招待费申请表”方可到财务报销。

第九条 招待所需的各类采购按基金会《采购制度》执行,报销手续按《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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