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因公出国〔境〕经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25-01-20

为规范海淀教育基金会各类费用支出,切实做到厉行勤俭节约,提高费用使用效益,加强费用管理,明确因公出国〔境〕 费用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 指:根据基金会的工作需要,人员出国〔境〕进行培训、参会、讲座、学习、交流、走访、参观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应严格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合理制定因公出国〔境〕 计划。计划应详细列明出国〔境〕 事由、人员、时间、经费来源等内容,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 经费包括:境外旅费(含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办公费和其他公杂费等。

第五条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境〕 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地区〕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 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办公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城市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其他公杂费用主要是指办理出国〔境〕的签证〔注〕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 使用自有经费的,应制定详细预算报秘书长审批。使用第三方资助经费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协议执行。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 须严格按计划到访任务所在国和城市,不得擅自安排顺访或经停其他国家或城市。除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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