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车辆购置及运行管理办法
2025-01-20

为规范海淀教育基金会公务车辆购置标准及日常运行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确保安全行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购置公务车辆应遵循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购置公务车辆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选购。如购置五座油车,首选排气量2.0以下,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购置七座油车,首选排气量3.0以下,价格控制在50万元以内;购置五座新能源汽车,价格控制在20万元以内;购置七座新能源汽车,价格控制在40万元以内。

第三条 基金会公务车辆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坚持“谁安排、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公务车辆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务,工作人员外出用车需提前请示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基金会如配有专职司机,则由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养护、驾驶;如无专职司机,则由指定工作人员代管日常养护工作。因工作需要用车的人员,必须持有驾照,且驾驶技术熟练。

第六条 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

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基金会公务车辆行驶费用包括保险费、维修保养费、燃油费、电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清洁费等,这些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进行核算和报销。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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