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5-01-20

为规范海淀教育基金会各类费用支出,切实做到厉行勤俭节约,提高费用使用效益,加强费用管理,明确差旅费标准和报销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的国内出差。

第二条 国内出差是指根据基金会的工作需要,人员外出进行培训、参会、讲座、学习、交流、走访、参观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及时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事由、目的地、时间期限、交通方式等内容,经部门领导和秘书长审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出差人员归来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出差情况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将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仔细填列清楚后到财务部报销。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级别(见附表)乘坐交通工具,理事长或秘书长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中一人可根据工作便利的原则确定交通工具等级。其他未按规定级别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因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级别购票除外。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如遇旺季或其他特殊情况住宿费上涨,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或培训,由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需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费补助。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按照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发放或者凭有效票据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城市交通费、办公费等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附表: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

飞机

轮船

其他交通工具

秘书长及以上职务人员

商务座

 一等座

头等舱

公务舱

一等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二等座

经济舱

二等舱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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