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印章及证照管理规定
2021-08-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及证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指本基金会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第三条 证照指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保管人员应认真核查审批手续,详细登记使用情况。

第五条 以基金会名义制发公文需盖基金会印章的,必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签字同意。

第六条 上报市民政局、区政府的专项报告,需经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签审后,方可盖基金会印章报出。

第七条 各部门有关业务工作需盖基金会印章的,需经主管领导签批同意。

第八条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和其他空白纸张上盖章。

第九条 存放印章的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将基金会印章带出办公室。如发现印章丢失或被伪造,应立即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刻制印章需经上级机关批准,到公安部门备案和到指定部门按规格要求制作。废旧印章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证照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证照由专人保管,并负责证书的年检、项目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二条 证照原件一般不出借使用,如因工作需要应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使用,证照保管人应详细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使用基金会证照复印件,需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基金会出具的所有证书复印件上均需加盖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用于     使用,再复印无效”印章,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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