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捐赠资金支出管理工作,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的科学规范和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各项公益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严格管理捐赠资金支出,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都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业务活动、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第五条 捐赠资金支出的内容。
捐赠资金支出主要包括奖励教师等项目支出和保障基金会自身运行的管理费用等支出。
(一) 资助项目支出。限定性收入按捐赠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非限定性收入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设立相关项目执行。
(二) 管理费用支出。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人员工资与劳务费用、差旅费、专家费、项目合作费、通讯费、资料费、设备购置费、聘请中介机构费以及保障基金会自身运行和发展的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条 项目资助资金支出的范围。
(一) 奖励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二) 资助优秀教育工作者培养项目;
(三) 资助生活困难的教育工作者及学生;
(四) 资助教育管理、学校管理课题研究及培训;
(五) 资助或开办教育相关的论坛;
(六) 开展与教育相关的调研、考察;
(七) 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 资金支出的对象和标准。
(一) 针对个人的奖励或资助:对个人进行奖励或资助,每人每次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 针对项目的资助:对项目进行资助,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支付。
第八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支出审批规定,大额资金支出应由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因特殊情况未能召开理事长会议而又确实需要的支出,应报下次理事长会议审议追认。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