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2021-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使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
第二章 聘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设有综合部、运营部、项目部、财务部四个部门。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面试合格后填写入职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进入试用期。
第三章 入职及培训
第六条 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需经历3至6个月的试用期,特招者除外。试用期满,经考查合格后基金会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第七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辞退均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八条 基金会应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对试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
第九条 财务部依据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基金会相关规定,为新入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各个岗位所需的在职教育。
第四章 薪酬福利
第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收入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下发薪,每月5至10日支付上月工资。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直接存入员工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时,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对应的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年限等,每年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休假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第十七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聘用期满任何一方不再续约,均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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